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任天佑诉四川龙蟠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嘉民初字第9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供用电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天佑。委托代理人樊荣,南充市高坪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谦,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龙蟠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小斌。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天佑诉被告四川龙蟠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天佑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天佑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天佑撤回对被告四川龙蟠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任天佑承担。

审判长:陈扬军代理审判员:杨小华人民陪审员:钟崇杰

书记员:何璐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