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负责人王华超,该供电所所长。被告黄清安,男,57岁,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负担。
审判员:丁耀东
书记员:魏忠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