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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与黄小军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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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供用电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负责人王华超,该供电所所长。被告黄小军,男,38岁,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负担。

审判员:丁耀东

书记员:魏忠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