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攀,男,该中心主任。被告汪华高,男,汉族,住孝昌县。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承担。
审判员:余海峰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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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攀,男,该中心主任。被告汪华高,男,汉族,住孝昌县。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承担。
审判员:余海峰
书记员:张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