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邝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初字第20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3年5月24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邝某在犯罪过程中联系他人私刻公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被告人邝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林生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