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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秦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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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9月1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秦某在我市香洲区前山镇金鸡路120号人力资源大厦旁,贩卖给左永科流动人口生育证一张、高中毕业证书一本,得款人民币40元,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左永科、刘某、贺孝德的证言,查获的赃款赃物、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贩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赃款人民币4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赖丰华

书记员:黎郁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