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在本案中受重伤。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庚,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在本案中受轻伤。委托代理人罗建文,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人郎小转,男,1987年3月6日出生,布依族。因本案于2013年3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朱瑞军,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穗检公一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小转犯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庚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芳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小转及其辩护人朱瑞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永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庚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建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郎小转提出:1、故意伤害案发时其在云南老家;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时,其处于醉酒状态,不清楚具体情况。其辩护人提出:1、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同案人王老常相当,应当在一年三个月以下量刑;2、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被告人是间接故意;3、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被告人是少数民族,文化程度低,法律观念淡薄;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5月1日l时许,被告人郎小转伙同同案人王老常、王某甲、贺堰(均己判刑)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黄边村永进皮具厂门口,持刀砍刺、殴打被害人何某乙,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8年4月30日晚23时许,被害人何某乙在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南路水仙塘19号厂门口与三四名男子发生口角,后被十多名男子用砖头、刀具,砍断手指、打伤头部、胸部等多个部位。2、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刑技法字(2008)第484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何某乙全身的损伤符合外力作用所致,其中胸部、左前臂的伤口,边缘整齐,系锐器作用所致。单个创口长度超过10厘米,多条创口累计长度超过15厘米,其损伤程度属轻伤。3、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同案人王老常案发时所使用的砖头一块。4、被害人何某乙,证人李某、陈某甲,同案人王某甲、王老常、贺堰对案发地点、作案工具砖头进行指认。5、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8)云刑初字第140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10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同案人王老常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贺堰有期徒刑九个月。6、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2008年4月30日23时许,我从宿舍出来准备去吃炒螺,当我走到黄边路水仙塘19号厂门口时,看到三四个男子想进来,但门卫不同意,我就劝他们尊重厂里的规定,尊重门卫。后来我往宿舍走,走到宿舍楼下时,有十多个人过来抓住我,有一人持刀、有人用砖块、有人有拳脚,我头部被砖头打伤,左手、前臂、右胸被刀砍伤,后来都跑了。那些人自称是云南人。经辨认照片,被害人何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案发当晚在工厂门口持刀砍伤他的男子。7、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2008年5月1日凌晨1时许,我去黄边南路二街19号永进皮具厂找老乡王友山去玩。当走到永进皮具厂门口时,我见到我朋友张海军和赵永强在和一名男子吵架,那名男子说自己当过兵,意思是说他很能打架,很嚣张的样子。我们几个人就过去和他打,我用拳头打,其他人有的拿砖头打,有的拿刀,那名男子被砖头打破了头,流了很多血,我们就跑了。王老常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从后面打那男子的头部,我的老乡“管”拿出一把长约20厘米的菜刀砍那名男子,“管”是和我一个村子的,后脑留的头发较长,偏瘦。打人的还有贺堰及其老乡。经辨认照片,同案人王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同案人贺堰、王老常就是那天参与打斗的男子。8、同案人王老常的供述:我真名叫王老常,化名王志杨,花名“王老吉”,曾经用过张海军这个名字在工厂打工。2008年4月30日晚23时许,我与赵某去黄边村永进皮具厂找赵某的女朋友,王某甲和郎小转也跟在后面过来了,但门卫不让我们进去,赵某和门卫吵起来。这时有一名光着上身的男子过来,叫我们不要闹事,后来该男子和王某甲在门口聊天,但那名男子越说越凶,他说他当过兵,让我们两个打他一个,气焰很嚣张,我们都很气愤,我偷偷走到一边,用手机给贺堰打电话,叫他过来帮忙。打完电话,赵某带他女朋友离开工厂,贺堰和他一名四川老乡走过来了。那名光着上身的男子还在和王某甲大声的吵,我趁他不注意,用砖块砸了那男子的后脑两次,郎小转、王某甲、贺堰及他的老乡一起围着该男子打,郎小转不知道从哪里拿出来一把刀砍那男子,打了一两分钟,我们都走了。郎小转,花名“管”,男,20多岁,云南省罗平县鲁布革乡当别村人。经辨认照片,同案人王老常辨认出同案人贺堰、王某甲就是参与打架的男子。9、同案人贺堰的供述:2008年4月30日晚23时许,我在黄边村步行街打台球,我朋友“王老吉”打电话给我,让我过去一下,我们碰面后,他带我来到黄边水仙塘附近,见到有人在吵架,我们就跑过去,对着那个吵架的男子打,我们这边大约五个人左右,我看到那名男子流血了,我就走了,后面的事不知道。经辨认照片,同案人贺堰辨认出同案人“王老吉”、王某甲就是参与打架的男子。10、证人赵某的证言:2008年4月30日晚22时许,我和王老常喝完酒后,与王某甲等人先后去了黄边水仙塘工业区19号永进皮具厂,找我的女朋友刘美香,但门卫不让我们进去,我便和门卫吵起来,他们的主管也过来了,但也不同意我们进去,这时一个男子过来,帮我们说了几句好话,又劝我们别闹事,于是主管同意让我进厂里。我找到刘美香后,一起出厂走出水仙塘工业区,去了黄边步行街吃东西看影碟。第二天,王老常告诉我,在我带刘美香出去后,他用砖头打了那个广西人的头部,“管”、王某甲等人也打了那名男子,“管”用刀砍的。11、证人李某的证言:2008年5月1日凌晨1时许,我在永进皮具厂宿舍准备睡觉,厂门卫来找我,说有几名男子来找厂里的一名女工,叫我去处理一下。因为我是厂长,就来到厂门口,原来是曾经在我们厂工作过的一个叫王某甲的工人,带了2名男子,声称要找我们厂的女工刘美香,有一名广西籍的男子正在帮门卫说话,叫王某甲他们尊重厂里的规定。后来王某甲又有三个老乡过来,他们见那个广西籍男子帮我们说话,就开始殴打该男子,其中王某甲用拳头,另外几个有拿拳头的,也有拿砖头的,还有一个拿一把长约40公分的尖刀对着广西男子打,广西男子被打破头。经辨认照片,证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贺堰、王志杨、王某甲、王某乙、赵某就是案发当晚参与打架的男子。1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我是永进皮具厂的门卫。2008年4月30日,我们厂发工资,关门比平时晚。5月1日凌晨1时许,我去关厂大门,有三名男子来到门口,顶住大门,说要去女宿舍找一名女子,我说我去帮他们喊下来,他们不同意,非得要进去,我们争执了很久,我就去叫厂里的主管来处理,这时刚好有一名男子经过,该男子和门口的三名男子交涉,说的都是公道话。后来该三名男子打电话叫了人过来,共五六个人一起打那个说公道话的男子,我看到有人用砖头打的。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甲辨认出同案人贺堰、王某甲、王某乙、王志杨就是案发当晚参与打架的男子。13、被告人郎小转的供述:老乡都称呼我为郎管。2008年5月份,我在老家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鲁布革乡当别村,我没有去过广州市白云区黄边村永进皮具厂。我认识王某甲,王某甲现在应该在白云区看守所,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被公安机关抓获,也认识“王老吉”,但不知道他的真名,他是我表哥,不认识王老常、贺堰。(二)2013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郎小转饮酒后,在广州市白云区长红村广大汇商场恒一通讯店内,持折叠刀无故捅刺被害人陈某丙、莫某乙,致二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莫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被告人郎小转租乘被害人韦某乙的摩托车至白云区罗岗村委,下车时被告人郎小转拒付车费并持刀捅伤被害人韦某乙(经鉴定,被害人韦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后被告人郎小转行至罗岗村乐德超市,从货架上取出两把菜刀,将在超市内的被害人杨某甲、杨某庚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杨某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继而被告人郎小转又持折叠刀将在乐德超市门口摆摊的被害人王某壬及其女儿王某癸刺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壬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王某癸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郎小转又持菜刀、折叠刀将路过的被害人黄某乙、劳某乙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劳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之后,被告人郎小转在鼎盛百货店持刀将被害人张某乙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最后,被告人郎小转在罗岗村商业东街兄弟华泰周超市后巷将被害人田某乙、覃某乙捅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乙、覃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3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长红村信利巷3号604房将被告人郎小转抓获,并从其房内缴获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在本案中受重伤,杨某甲住院治疗69天,共支付医疗费423942.4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庚在本案中受轻伤,共支付医疗费6703.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庭审中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2月21日22时19分许,白云区公安分局均禾派出所接指挥中心通传,称在长江村广大汇商场附近有人打架,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嫌疑人已经逃离,120救护车将两名伤者送往医院救治。23时09分至23时11分,接指挥中心通传,在罗岗村委附近发生伤人及闹事警情,民警赶赴现场,嫌疑人已经逃离,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经了解,上述两起伤人事件均为同一人所为,经多方走访、排查,锁定嫌疑人为郎小转。次日,公安机关将该案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对郎小转进行网上追逃,同日19时许,均禾派出所民警协同白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长红村信利巷3号604房将郎小转抓捕归案。查获涉案菜刀一把、运动鞋一双、折叠尖刀一把。3、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刑技)勘(2013)0377号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该案现场由三部分组成,一号现场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茶园岗商业街“恒一通讯”,二号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商农东街10号“乐德超市”,三号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商山东街四巷2号门口路面。一号现场位于茶园岗商业街与长红工业二路的交界处,是两层建筑中的一部分。“恒一通讯”在西侧及北侧分别有一扇玻璃门,进入大门后可见该商铺内靠墙及地面中间均布置有玻璃展示柜。二号现场位于商农东街10号“乐德超市”内及附近路面,商农东街为一条东西走向的大街。“乐德超市”是位于街口的一楼临街商铺,在该建筑的北侧及东侧各有一扇玻璃门。超市内的东北角是收银台,柜台是玻璃材质的,在柜台上发现有一串烧烤串。柜台上还放有一台电脑显示器,在显示器上发现一处血迹。在东侧门口边靠东侧墙有一排货架,在货架上发现一处血迹。在北侧门口处放有一个红色的电冰箱,在电冰箱南侧的地面上发现一把带有外包装的菜刀,菜刀的包装纸上标有“厨邦”商标字样。在超市地面中间平行放有四排货架,在第一排货架的西侧货物中发现多把作为商品的菜刀。通过在附近街道进行勘察后发现:超市外东侧街道上发现一处血迹,超市外南侧的巷子内发现一处血迹,超市外西南角巷道路面处发现一处血迹,超市外西北角的巷道口发现一处血迹,超市对出商农东街路面的垃圾堆内发现两支空的啤酒瓶,在商农东街九巷南侧巷口发现一处血迹,在商农东街九巷3号门口路面发现一处血迹,在罗岗街7号、11号、15号对出的路面各发现一处血迹,在加石路“苏美电器”门前发现两处血迹,在加石路“国凌电器”门口路面发现一处血迹,在加石路与商山南街交汇处路口发现一处血迹。三号现场位于商山东街四巷2号门口路面,该巷子为东西走向,东侧与商山东街交汇,在该位置发现三处血迹,该位置正对的小巷道为南北走向,在小巷道内发现三处血迹。在现场勘查中共提取:“乐德超市”内地面菜刀一把;该菜刀刀柄拭子一支;“乐德超市”外路面垃圾堆内啤酒瓶瓶口拭子两支;“乐德超市”内收银台上烧烤串竹签一支;“乐德超市”内货架上血迹拭子一支;“乐德超市”内收银台上电脑显示器血迹拭子一支;超市外东侧街道上血迹拭子一支;超市外南侧的巷子内血迹拭子一支;超市外西南角巷道路面上血迹拭子一支;超市外西北角巷道口处血迹拭子一支;商农东街九巷南侧巷口血迹拭子一支;商农东街九巷3号门口路面血迹拭子一支;罗岗街7号、11号、15号对出路面血迹拭子三支;加石路“苏美电器”门前血迹拭子两支;加石路“国凌电器”门口路面血迹拭子一支;加石路与商山南街交汇处路口血迹拭子一支;商山东街四巷2号门口路面血迹拭子三支;商山东街四巷2号对面小巷子血迹拭子三支。4、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207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甲左头部、颈部软组织裂伤,头部裂伤深达骨质,左颈部软组织横断裂伤,胸锁乳突肌断裂,颈外静脉、动脉断裂。被害人杨某甲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伤后出现失血性休克症状体征,属重伤。5、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215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造成其腹腔积血,属重伤。6、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20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壬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造成其左侧胸腔积血,属轻伤。7、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213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韦某乙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造成其右侧胸腔积血,属轻伤。8、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209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庚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造成其左手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属轻伤。9、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21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丙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造成其右胸腔积血,属轻伤。10、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21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劳某乙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属轻微伤。11、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21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乙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属轻微伤。12、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21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田某乙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属轻微伤。13、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189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莫某乙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属轻微伤。14、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20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覃某乙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属轻微伤。15、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40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癸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属轻微伤。16、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云公(司)鉴(DNA)字(2013)47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乐德超市收银台电脑显示屏上血迹、乐德超市货架上血迹、郎小转右鞋上血迹2份来自杨某庚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乐德超市外东侧地上血迹、乐德超市外南侧地上血迹、乐德超市外西南角地上血迹、乐德超市外西北角地上血迹、加石路苏美电器门前对出地上血迹、加石路商山南街街口地上血迹、郎小转左鞋上血迹来自杨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3)商农东街九巷口地上血迹、商农东街九巷口3号对出地上血迹、加石路苏美电器门前对出地上血迹、加石路国凌电器城门前对出地上血迹来自夏通达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4)罗岗街7号对出地上血迹、罗岗街11号对出地上血迹、罗岗街15号对出地上血迹来自田某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5)商山东街四巷2号门前地上血迹、商山东街四巷内与小巷交叉口地上血迹来自覃某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6)商山东街四巷9号304房内牙刷、商山东街四巷9号一楼楼梯间墙壁上血迹、郎小转左手指甲垢、郎小转右手指甲垢、郎小转左鞋上血迹3份、郎小转右鞋上血迹5份、信利巷3号604房内刀的刀把拭子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郎小转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7)信利巷3号604房内刀的刀刃拭子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含有覃某乙、田某乙的成分,排除含有张某乙、劳朝红、韦某乙、杨某甲、杨某庚、夏通达、陈某丙、莫某乙、黄某乙、王某壬、王某癸、郎小转的成分。17、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王某丙的见证下,公安人员于2013年2月23日19时许,对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信利巷3号604房进行搜查,该房为一卫一厨单间套房,房内可见一张床,床前有一张折叠小餐桌,在该折叠小餐桌上有一把弹簧刀,一个钱包,一部手机,床前地板上有一双带有血迹的白灰色运动鞋。公安人员对运动鞋、折叠刀予以扣押。另扣押乐德超市杨某庚所有的不锈钢木柄菜刀一把。18、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字调通(2013)2103、2104、210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清单证实:调取了罗岗村、乐德超市两个案发现场的故意伤害视频监控;被告人郎小转使用的131××××****移动电话在2013年2月22日22时22分、40分二次主叫王某丙使用的182××××****移动电话。19、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2013年2月21日22时许,我在恒一通讯上班,另有一名男维修工,一名女主管还有两名女销售员在上班。我站在店内看到有一名男子站在店门口,指手画脚地骂路对面站在保安亭旁边男子,被骂的男子没有答话。约过了两分钟,那乱骂人男子走到我店,对站在侧门内的两名女销售员说“看什么看”,接着那男子向我走过来,他对我说“看什么看”,右手朝我左上臂刺了一下,接着又朝我右胸部刺了一下,我马上感觉右胸被刺伤,用手按住右胸部。同事莫某乙见我被打,就从正门过来,那男子又用凶器刺向莫某乙右腿。之后那男子马上跑出店正门口,对着那两销售员说“看什么看”,吓得那两名女销售员急忙躲开。我意识到遇到意外袭击了,便从收银台拿起一把锁门的防盗锁准备防卫。我走到店门口,却没有见到那名行凶男子,主管说那男子往幼儿园方向跑了。我感觉该男子是喝多了酒,但我没闻到他有酒气,他脸色青白,精神激动。我看到该男子右手袖口藏有一把刀,只露出两节手指长刀刃。经辨认照片,被害人陈某丙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在长红村恒一通讯手机店用尖刀捅伤其的男子。20、被害人莫某乙的陈述:2013年2月21日晚上10时许,我在店里听到有一名男子在我们店门口,对着对面的治安亭方向叫骂。当时我们店已经到关门的时间,店长陈某丙等人出去将门口摆放的一些纸箱搬回店里,我们的同事在搬东西的时候,那名男子也在骂我们,我们当时也没有理他。过了一会儿,那名男子转到我们店的侧门继续叫骂并指着我们店长骂,我们店长用目光与那名男子对视了一下,他就冲进店里打我们店长,我过去准备劝架,用右手去拉那名男子的左手但被那男子甩掉,接着那名男子一转身用东西捅了我的大腿一下,随即,该男子就往店的正门方向将我们店的几名女员工推开就走了。我受伤后才知道店长也受伤了,店长的左前胸、左手臂都有受伤。我没有留意那男子是否有酒味,只是见到那男子脸色比较红。那男子身高约1.65米左右、体型略胖,身着一件深色运动服没有拉拉链,下身也是穿着一件深色的裤子,穿一双白色的运动鞋。经辨认照片,被害人莫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22时许在长红村广大汇超市恒一通讯店用刀捅人的男子,并对其被捅伤的地点通讯店进行指认。21、被害人韦某乙的陈述:2013年2月21日22时30分许,我在长红村三和广场门口的“丽之达”发廊门口开摩托车等客,这时有一名男子从后面上了我的摩托车,用广西河池市口音对我说将他送到罗岗村委会,我说收15元,对方说那么贵,之后他没有再说话,我知道他的意思是让我开车,我就往罗岗村委会驶去。到村委会门口那名男子下车时,我闻到那男子一身酒味,我知道他喝醉酒了,我问他要车费,那男子就说让我走到路口就有人给我钱,我知道那男子肯定在耍酒疯,就对他说我不要钱了,那男子没有再说话,但不知从何处拿了一把刀捅了我右腹部两刀,我马上扔下摩托车跑开,那男子追了我几米就不追了,我见他跑到罗岗村委会对面的小超市。我不认识那男子,那男子有1.68米高,年约25、26岁,脸上很多黑色的青春痘,黑色衣服。那男子一上车就开始打电话,一直在骂对方,说“踢死你”之类。经辨认照片,被害人韦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23时许在白云区罗岗村委会附近用刀捅伤其的男子,并对其被捅伤的现场、该男子跑去的小超市进行指认,对其被砍时视频截图进行确认。22、被害人杨某庚的陈述:我是罗岗村乐德超市的收银员,2013年2月21日晚上11时20分许,有一名男子拿一串烧烤进来,放在收银台旁的玻璃柜面上,而门外的烧烤店老板追进来,说该男子拿了烧烤未给钱,该男子用普通话说买烧烤要钱吗,我说你放串烧烤在玻璃台面上,会很脏的,于是我用塑料盒替他装起来,那名男子没有出声。接着他进入超市的货架,一会儿这名男子出来,见到他手上分别拿着一把菜刀,出来到了收银台时,该楼的房东在收银台前,被那名男子持菜刀砍伤脖子,接着那名男子持刀砍我,我先用左手挡了一下,接着我用塑料凳抵抗,退到门口然后跑出店外,那名男子追我,我往村委方向跑了约50米,他没有追来。那名男子进来时有点摇晃,应该是喝了酒,闻到他有酒味。房东名字我不知道,只知姓杨。经辨认照片,被害人杨某庚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晚在均禾街罗岗村乐德超市持菜刀砍人的男子,指认被捅伤的现场、乐德超市、烧烤串、掉在超市地上的菜刀、超市摆菜刀的位置,并对被砍时视频截图、砍其的男子在超市门口持菜刀追砍其他人视频进行确认。23、被害人王某壬的证言:2013年2月21日晚上11时许,有一名男子来到我们经营的烧烤店,他问我这里是卖什么的,还问我们这里有没有烟,我告诉他超市里有烟卖,我们只卖烧烤。那个人拿着一串香蕉糕,走进了旁边的乐德超市,我老公跟他进了超市问他拿钱,但对方说这又不是我家的东西,我老公说两块钱的东西就算了,抱着小孩出来了,那个人继续在超市里面逛。大概过了5分钟左右,乐德超市这栋楼的房东走了出来,我看见他的头部在流血,我叫我老公打120。然后看到超市的老板拿着凳子跟那名男子在打,我非常害怕,就开始收档口了。收到一半后,那名男子就突然在我身后出现,说了一句莫名其妙的话后,就在我肩膀上搓了四下,当时我不知道是刀砍的,我只是感觉到痛,于是跑开,我老公抱着小孩过去拉开那名男子,我老公看到他拿刀后,立刻抱着小孩跑上楼,到房间打开灯后,我才发现小孩身上满身是血,于是我们又下楼等救护车过来。我的双肩、背都是刀伤,我女儿的胸部被捅伤了。经辨认照片,被害人王某壬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23时许在乐德超市门口用小刀刺伤其和其女儿的男子,并对烧烤串、被捅伤的现场进行指认。2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2013年2月21日晚上11时10分许,我和老乡劳某乙在罗岗村乐德超市对面的网吧上网出来,想到乐德超市门口买烧烤吃。我们刚走到乐德超市对面的巷口时,见到路边有很多人在围观着,我和劳某乙就站在巷口那里观看,看到有一男子在追着一女子,然后有一名抱着小孩的男子向他跑过来,后来被追的女子和抱着小孩的男子一起跑开了,那名追人的男子往罗岗小学方向走去。没走多远他又转回来,然后到我和劳某乙身边,他就问我一句话说“好不好看”,我还没反应过来,他就用举起手中的菜刀向我砍来,我马上叫劳某乙快跑,我向罗岗小学方向跑了,而我老乡劳某乙被那男子追着往身后的小巷里跑。我回到巷口,看到劳某乙已经被那男子砍伤了,颈部在流血,而那男子已经不见了。当时那男子来到我和劳某乙身边时他左手拿着一把菜刀,他举起右手向我刺过来时,我见到他右手上拿着一把小刀,我闪了一下,只被小刀刺伤了右颈部。小刀很短,刀尖很尖,刀尖是黑色的。他年约20多岁,身高165厘米,上穿黑色外套,脸很肥。经辨认照片,被害人黄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23时10分许在罗岗村乐德超市对面巷口用刀砍伤其和其老乡劳某乙的男子,对作案工具小刀、菜刀、被捅伤现场进行指认,并对视频截图中砍人的郎小转及被砍的劳某乙进行辨认。25、被害人劳某乙的陈述:2013年2月21日晚上10时至11时许,我在罗岗村乐德超市对面上网出来,有一个男子打了我老乡两拳,我老乡跑了,并叫我跑,我还没反应过来就被那个人用刀刺伤我的左颈部,并流血了。那个捅伤我的人可能喝醉了酒。经辨认照片,被害人劳某乙辨认出郎小转就是砍他的男子。26、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3年2月21日晚上11时10分许,我一个人在罗岗村罗岗街23号鼎盛超市里看店,一名男子来到我的超市里,他站在收银台前向香烟柜台看,我问他要什么,他指着摆在香烟柜台里的白盒红塔山香烟说“白塔山”,我说“七块半”,他没有出声,于是我拿出一包白盒红塔山香烟递给他,他拿出钱放到我的柜台上就出去了。我拿过他放在柜台上的钱看一下,见到只有两张一元面额的人民币,于是我马上追出去,追了约五米远,在超市外面的巷子里追上他,对他说只给了两块钱,还差五块半。他对我说“好”,然后他用手向我的腹部捅了一下,我感觉到腹部很痛,然后他用手搭在我的肩膀上,我又感觉到背部很痛,我马上蹲在地上,他向村委的路口走了。我当时没有注意到他捅伤我的刀,我以为他用拳头打伤我的。那名男子年约20多岁,身高约170厘米,中等身材,上穿一件黑色外套,脸上有很多小疤痕,其中一个耳朵还在流血。经辨认照片,被害人张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23时10分许在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鼎盛超市门口捅伤其的男子,并对其被捅伤现场进行指认。27、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2013年2月21日晚上10时许,我在罗岗村商山东街兄弟超市附近看档口时,有一个带点酒气的男青年走到我的档口用他自己的家乡语言问我,我听不懂他说什么,突然此人拿出刀来就往我背部捅了3刀,头部1刀,颈部2刀。我被打后,正好有几个朋友经过看到我,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是那个人打我,结果他们三个人追上去想问那个人为什么打我,结果一开口问对方,那个人就用刀刺伤我其中一个叫覃某乙的朋友的腹部。该男子约20-24岁,偏胖,身高约164-166厘米,穿黑色夹克。经辨认照片,被害人田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23时许在罗岗村兄弟华泰周百货斜对面档口门前用刀捅伤其和覃某乙的男子,对其被捅伤的现场进行指认,并对视频截图中砍人的郎小转是砍伤其和覃某乙的男子进行辨认。28、被害人覃某乙的陈述:2013年2月21日晚上11时许,我和蓝某从住处出来,经过罗岗兄弟华泰周超市后门对面的小巷时,见到一名男子按住田某乙,一只手抓住他的头发,另一只手用力砸向他,然后见到田某乙蹲在地上,那个人还继续用力砸他。于是我们冲过去,问发生什么事,那男子也没有说话,伸手面向我们,见到他手上拿着白色闪光的东西,他转身跑向小巷。我追过去,问为什么打我的兄弟,那个男子说没有,那个男的突然转过身,用手打了我腹部一下,我感到腹部有点凉,发现腹部被划了一条约5厘米的伤痕。后该男子向罗岗幼儿园的方向逃走了。经辨认照片,被害人覃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23时许在白云区罗岗村兄弟华泰周百货斜对面档口门前用刀捅伤其和田某乙的男子,对作案工具小刀、视频截图中砍人的郎小转进行辨认,并对其被捅伤的现场进行指认。29、证人王某丙(被告人的表哥)的证言:2013年2月21日18时许,我表弟郎小转打电话给我,说他要来我住处吃饭,我就去市场买了菜和两斤45度的散装米酒,晚上20时至22时许,我和他在我的出租屋内吃饭喝酒,我喝了大概八两白酒,郎小转喝了大概一斤二两白酒,喝完后他说要回罗岗村,我送他下楼后就返回楼上睡觉。第二天早上10时许,他回来敲我门,我打开门看到他身上沾了很多泥,他就对我说头天晚上他在罗岗村和别人打架了,要在我这住两天,我听到他这样说就让他住了下来,到了23日晚7时许,有公安人员在我住处将郎小转抓获。郎小转喝完酒离开的时候看起来也不是很醉。他脱衣服洗时从身上拿出一把小刀放在台上,刀柄是黑色的,是折叠的刀,大概十厘米左右,他右耳有一点出血,左手掌有点肿。平时我们很少一起吃饭,他酒量如何我不清楚,但听他朋友说他喝酒后会发酒疯。经辨认照片,证人王某丙辨认出其表弟郎小转,对被告人郎小转穿的运动鞋、被告人郎小转放在餐桌上的刀进行辨认,辨认出作案工具菜刀不是其家的菜刀、并辨认出视频截图中砍人者好像是郎小转。30、证人胡某(恒一通讯的主管)证言:2013年2月21日晚上10时许,我们收拾东西准备下班,店长陈某丙和维修师傅到店正门口收拾广告牌回店里。突然有一名男子站在陈某丙的旁边指着对面马路的治安亭大声骂着人,我们没有理会,突然他冲进我们店里,并对陈某丙进行殴打,在门口收拾广告牌的维修师傅莫某乙冲过去想将那男子拉开,但被那男子用力甩开,该男子往我们店的左侧门跑出去了,这时我才见到陈某丙和莫某乙身上有血流着,他们说那男子是用刀将他们捅伤的。经辨认照片,证人胡某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22时许在长红村广大汇超市恒一通讯店里用刀捅伤陈某丙和莫某乙的男子。31、证人谭某(恒一通讯的售货员)的证言:2013年2月21日晚上10时许,我们正在恒一通讯店里收拾东西准备下班,突然有一名男子站在我们店门口指着对面马路的治安亭骂,骂了约一分钟,我们店长陈某丙刚好将摆在门口外侧的广告牌抬回店门口里,那骂人的男子突然就跟着冲进店里并打了店长,在门口外侧收拾广告牌的维修师傅莫某乙马上冲进来拉了一下在打店长的男子,那男子被拉开后就往我们店左侧门口跑了,我见到店长和维修师傅受伤流血,他们两人对我们说那打他们的男子有刀。经辨认照片,证人谭某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22时许在长红村广大汇超市恒一通讯店里用刀捅伤陈某丙和莫某乙的男子。32、证人王某丁证言:2013年2月21日晚上11时许,我和我老婆在罗岗村委对面乐德超市门口摆档卖烧烤,我老婆则负责烧烤东西,我抱着女儿在旁边看。突然有一名男子走到我老婆身后,他问我老婆有无烟卖,我老婆说没有,要买烟的话要到超市才有,那名男子又问我老婆这里卖什么,我老婆就说这里卖烧烤,那名男子在烧烤炉上面拿了一串香蕉就往超市走,我老婆叫他给钱,但是他不理,我老婆就叫我追上那名男子,向他要回那串烧烤的钱,我走到超市门口对那名男子说拿了我的烧烤要给钱,他就问我东西是你的吗,我和他继续说了几句,我看到那名男子神经好像有点问题,就想不收那串烧烤的钱了,那名男子把烧烤放在收银台上,走到超市里面去了。过了几分钟我看到房东、超市老板和那名男子跑出来,房东用左手捂着头,超市老板手部正在流血,而那名手里拿了一把菜刀。那名男子往超市玻璃门对面的巷子跑过去,我老婆就赶紧收档了。两分钟后,那名男子跑回烧烤档,他用双手不停的打我老婆后肩部,我就赶紧抱着小孩过去制止他,当我靠近他的时候,看见他手里拿了一把小刀,他用小刀指着我,我老婆已经走开了,我也抱着小孩赶紧跑。后来我老婆抱着小孩走到租住的出租屋,而我留在现场看情况,过了几分钟我老婆就打电话说我小孩胸部被割伤了。经辨认照片,证人王某丁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23时许在罗岗村乐德超市门口用小刀捅伤其老婆和女儿的男子,并对作案现场、烧烤串、作案工具小刀、菜刀、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33、证人邓某的证言:2013年2月21日,我和丈夫杨某庚到乐德超市开档做生意,晚上10时40分许,我突然听到我丈夫杨某庚大声叫了一声“你想干什么”,我转身看过去,见到站在柜台旁边的房东用他的手按住颈部,有一名身穿黑色上衣年,约20多岁、身高1米6左右的男子拿着一把菜刀向站在收银柜台的杨某庚砍过去,杨某庚用手去挡,后来拿着一张红色胶凳来抵挡,打了几下,杨某庚就用那胶凳向那男子砸过去,将那男子手中的一把菜刀砸掉在地上,但那男子手中还有一把菜刀,我丈夫杨某庚马上向侧门跑了出去,那男子拿着菜刀追了出去。没多久后,那拿刀砍人的男子又转了回来,并追着在超市门口烧烤的女人砍,然后烧烤女人的丈夫就向那男子跑过去,他手里还抱着她的女儿。经辨认照片,证人邓某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23时许在罗岗村乐德超市里用菜刀砍伤其丈夫杨某庚的男子,并对杨某庚被砍伤的现场、烧烤女人被砍地方、男子掉在超市的一把菜刀、超市摆菜刀的位置、视频截图进行指认。34、证人庞某的证言:2013年2月21日晚上11时许,乐德超市的杨老板突然打电话给我说他被人砍伤了,要我帮忙叫人送他去医院,我这才知道有一名男子在超市里将房东杨某甲、超市的杨老板、在超市门口开烧烤档的女人和她女儿等人砍伤。35、证人杨某丙证言:2013年2月21日晚上10时许,我父亲杨某甲上到楼来对我说有人在超市抢劫并砍伤了人。超市内安装有视频监控,门口也安装有视频监控。36、证人蓝某的证言:2013年2月21日晚上11时许,我和覃某乙一起出去吃宵夜,当我们走到罗岗村兄弟华泰周百货后门巷子时,见到我们的朋友田某乙被一名男子用左手抓住后肩的衣服,右手握着拳在向田某乙的背部和头部乱打,于是我们马上冲过去,就在我们冲过去还距离两米远时,田某乙已经被打到蹲在地上。那个男子向我们这边举起左手,我见到他手里有反光的东西,但我看不清楚了什么东西,然后那男子马上转身向巷子里走去,我就和覃某乙一起向那男子冲过去,覃某乙先追上那男子并抓住他的衣服,并问他为什么要打我朋友,当时我还距离覃某乙约有五米远,突然见到抓住那男子的覃某乙不知因何放开了手,然后那男子就逃跑了,我到了覃某乙的身边时,才知道覃某乙已经被那男子用小刀捅伤。我扶着覃某乙到田某乙被打的地方,见到田某乙也被捅到全身是伤。我估计那男子右手反光的东西是小刀,刀刃约5厘米长,刀尾很尖。他穿黑色外套。覃某乙被捅腹部一刀,田某乙被捅了六刀。经辨认照片,证人蓝某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3年2月21日23时许在白云区罗岗村兄弟华泰周百货店后门斜对面用刀捅伤田某乙和覃某乙的男子,并对案发现场照片进行了指认。37、证人王某戊证言:2013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我在罗岗村出租屋内,用老乡王某己的手机上我的QQ,之后有个叫郎管的老乡用他QQ跟我聊天,他说有事,给了我一个手机号码叫我打电话给他,随后我用王某己手机打电话给他。他说他出了点事要回家,叫我帮他退房。我问他出了什么事,他没有说,只叫我帮他退房。随后我和王某己就到罗岗村郎管租的出租屋楼下,我打房东电话说304房要退房,房东就说等一下他过来,约过了一个小时,有便衣民警过来,将我们两人控制。郎管和我是同一个村的,年约25岁,在罗岗村的一家工厂上班。经辨认照片,证人王某戊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其老乡郎管。38、证人王某己证言:2013年2月23日下午2时30分许,王某戊用我的手机在宿舍上QQ,这时接到一名我们平时称他“大哥”的老乡的消息,他说他出事了,要我们去到他租的房子把房退了,拿回房租。当时他也没有说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们想大家都是老乡就去帮一下忙,后来我才知道他是涉嫌一宗伤害案。我知道他很喜欢喝酒,平时和他接触觉得很正常,没什么精神问题。经辨认照片,证人王某己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叫其去罗岗的出租屋房帮忙退房的“大哥”。39、证人周某的证言:2013年2月23日2时许,有民警找到我,给我辨认照片,我一看就认出这是以前在我工厂打工的男子“小郎”,他平时喜欢上网,喜欢喝高度的白酒,还抽烟的,每个月都要问我预支工资,后来他经常不上班就被我辞掉了。经辨认照片,证人周某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2012年9月到12月在其皮具厂工作的“小郎”,并辨认视频截图中砍人的男子就是被告人郎小转。40、被告人郎小转的供述:2013年2月21日晚上6时许我和表哥王永生在长红村广大会广场买了菜和两斤散装白酒回到表哥的出租屋里,晚上7时至晚上10时许,我和我表哥王永生在他的出租屋内喝酒,我喝醉了,和我表哥吵起来,我踢了两脚窗口,并说要跳楼,表哥就把我送到楼下,让我独自回罗岗村住处。我当时十分生气,走到广大会广场边的一手机档里用我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手机档里面的两名工作人员。之后我跑进长红好当家后面的小巷,从好当家超市旁边的小巷出来,在路边找了一台摩托车搭客的,我叫那个搭客仔送我到罗岗村村委会,那搭客仔说收15元,到村委会后那个搭客仔就问我拿车费,我说没有钱,那搭客仔就吵着让我拿钱,我拿出身上的尖刀捅了他的腹部,捅完之后我就跑到小巷子里面,我在小巷子里面转了几圈,后跑进鼎盛超市,我叫鼎盛超市的男老板拿了一包红塔山香烟,那老板叫我付钱,我说没有钱给,那老板不让我走,还说要报警把我抓住,我拿出身上的尖刀捅了那超市的老板。之后我跑出超市,周围有群众想拦我,我一脚就把其中一个群众踢倒在地上,之后我拿着刀到处乱跑,到处打人,但记不清楚我打了几个群众,到后来我跑到华泰周超市旁边用刀捅伤了两名群众,其中一个被我捅伤手臂。之后我跑回我暂住的楼下呕吐了一会儿,回到三楼住处,我打电话给我表哥跟他说我在罗岗村闹事了、用刀捅了人,表哥说“我让你回家睡觉,你还到处闹事”,之后就挂电话了。我想打了那么多人,警察会到我住处抓我的,我没有换身上的衣服就下楼了,但我把身上的门钥匙和手机落在我床上,我下楼跑到均禾广场拦了一台出租车让他送我到长红村我表哥住处楼下,这时我有点清醒就给了出租车司机20元路费。我表哥住六楼,我在楼下大门喊了我表哥很多声都没有人答应,我想我表哥肯定也喝多了现在睡觉,我就跑到长红村的花秋商场三楼的网吧上网,到了早上7时许我趁表哥他们那栋楼有人下来上班时,跑到我表哥住处睡觉,一直到后来被抓。抓我的时候警察在我表哥的住处的桌子上缴回那把尖刀,那把尖刀是黑色的,尖头单刃折叠刀的,打开有15厘米长,是我于2012年10月份在路边的地摊买的。我那天晚上穿黑色的内衣,灰色的外套,黑色的运动裤,白色的运动鞋,这些东西都在我表哥住处被缴获。我右耳被伤流血了,不清楚怎么受伤的。我以前没有精神病史。有老乡称呼我为郎管。被告人郎小转对作案现场恒一通讯店、与用刀捅摩托车搭客仔的路边、罗岗村华泰超市旁进行指认,并对所使用的作案刀具、作案当晚所穿运动鞋、被抓的红村信利3号604房进行指认,确认乐德超市监控视频中拿刀砍人的是自己。4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单据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及遭受的经济损失。关于被告人郎小转提出故意伤害案中案发时其在云南老家,不在作案现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与同案人王老常相当的意见,经查,同案人王老常、王某甲、贺堰一致指认被告人郎小转持刀砍伤被害人;被害人何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郎小转就是持刀砍伤其的男子;证人赵某证实听说被告人郎小转持刀砍人。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能够相互吻合,并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郎小转持刀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受轻伤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业已被生效的裁判文书查明属实,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郎小转定罪处罚。且被告人郎小转持刀实施伤害行为,较之于其他同案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更大。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郎小转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郎小转酒后持刀捅刺多人,不计后果,并造成二人重伤、四人轻伤、六人轻微伤,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被告人郎小转的行为是间接故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郎小转醉酒后,持刀捅刺不特定对象多人,造成社会恐慌,其对伤害结果持放任心态,是间接故意。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庚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经查,由于被告人郎小转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杨某甲受重伤、杨某庚受轻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和数额应当以法律确定的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故可以列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赔偿范围的项目包括:(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人杨某甲提供了益民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发票和收费收据,共计为423942.42元;(2)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合理费用酌情计算为2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为443942.42元。附带民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可以列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庚赔偿范围的项目包括:(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人杨某庚提供了益民医院出具的发票和收费收据,共计为6703.1元;(2)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合理费用酌情计算为6000元。以上各项合计为12703.1元。附带民诉讼原告人杨某庚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小转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二人重伤、四人轻伤、六人轻微伤,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郎小转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小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郎小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被告人郎小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合计为443942.42元。四、被告人郎小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合计为12703.1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亮代理审判员:黄威代理审判员:杨毅
书记员:蒋礼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