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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东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二中刑初字第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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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5,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刘×,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系王×之妻。被告人王东江,男,28岁,1985年2月15日出生。2007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赌博罪于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胡海军,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0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5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颖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5之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王东江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胡海军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5因故未到庭。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2011年12月12日晚,王×2、冯×、李×1三人酒后到被告人王东江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密云县×租赁站内开设的赌场赌博,并与赌场内人员发生纠纷。后李×1持枪击中王东江驾驶的路虎车驾驶室车门,并乘坐冯×驾驶的帕萨特牌轿车逃离,王东江即驾驶路虎车在密云县内寻找李×1等人。12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王东江驾驶路虎车自北京市密云县开发区环岛沿101国道密云县路段对冯×、王×2驾乘的帕萨特牌轿车进行追逐、拦截,5时许,两车行驶至101国道交通局路口时,王东江驾驶路虎车从后撞击由西向北欲左转弯的帕萨特牌轿车,致该车失控,驶入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撞击正在此进行清扫作业的被害人廖×(女,殁年48岁),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并致帕萨特牌轿车损失修车费人民币58545元,停车费、施救费人民币2500元,共计人民币61045元。被告人王东江作案后于2012年10月11日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1证言:密云县牌场是其弟弟王东江开的。2011年12月某日2、3时许,王×2、冯×、"美二"(即李×1)一起去牌场玩牌,后发生纠纷。期间"地主"用甩棍打了"美二"一下,"美二"被打后独自开车离开,后王×2和冯×也离开。其跟王东江在路虎车上聊天时,王×2的帕萨特又回来了,停在路虎边上,两车相隔二米左右,王×2下车和王东江说完刚才的事后回帕萨特。其在路虎车副驾驶位看见帕萨特副驾驶上的"美二"将车窗摇下,随后听见"砰"的一声,帕萨特就开走了。其发现路虎车驾驶室左后门被打了一个洞。后其回家,给王×2打电话说这事,"美二"接过电话和其对骂,二人约定在一街大象环岛见面说事,后其又给王×2打电话约在鸭子湖见面。2、证人王×2证言:2011年12月某日1时许,其和李×1、冯×三人去王东江位于密云县的牌场玩牌,其输了3000多块钱,对王东江的哥哥王×1说拿点钱,王×1没同意,后王东江来了。期间,一个看场子的人拿刀向李×1比划,李×1出去了。其离开后又和冯×开车接李×1,三人返回牌场。其和王东江说完事准备上车,听见"砰"的一声,之后其三人开车走了。在路上,王东江给其打电话说刚才李×1朝他开枪了,后李×1用其电话给王×1打电话约好在密云县开发区鸭子湖见面,车开到双井时李×1下了车。后其和冯×决定去鸭子湖看看,冯×开车,二人到开发区时王东江的路虎车从后面直接开到其前面去了。其说停车跟王东江聊聊,冯×不同意,掉头开车要走,路虎车也掉头一直追,当车开到国道交通局灯岗时,路虎车从后面连续撞其车两下,其车失控,把便道上的一个女清洁工撞飞了,又蹿上马路牙子撞断了两棵树。二人下车见女清洁工倒在地上,冯×拨打了"120"和"110"。当晚是冯×开的车,被撞时车速约70公里/小时。其问后面是谁开的车,冯×说是王东江开的路虎车撞咱们。事后王东江找其谈这事,并称不是他开的车,其说:"车是你的,别人谁敢开你的车撞我。"王东江默认,说:"开车不是想撞你,是以为李×1在你车上,我当时怕李×1身上有枪就用车撞他。"帕萨特车主是其父亲王×5。3、证人冯×证言:2011年12月初某日2时许,其和李×1、王×2酒后到王东江的牌场玩牌。后其听见王×2跟人吵了起来,就劝他走,到院子里时王东江回来了,王×2就和王东江聊这事,李×1和王东江的一个兄弟吵起来了,那人拿东西打了李×1一下,李×1就走了,随后其和王×2也走了。后李×1给其打电话让去接他,其开车去双井接了李×1,三人回到牌场。帕萨特车停在路虎车的边上,李×1坐在帕萨特副驾驶位置,他摇下车窗问王东江刚才打他的人呢,王东江说不清楚。王×2和王东江说完这事刚要上车,其听见"砰"的一声,李×1手里拿着一把五六十公分长的枪快速藏在上衣内,其就开车走了。在车上王东江给王×2打电话,其听见王×2说他也不知道枪是怎么回事。到啤酒厂附近时王×2接到王×1的电话说在一街大象环岛见面,后李×1又给王东江打电话说在鸭子湖见面,到双井时李×1下了车。其和王×2在路边待了一会儿,决定去鸭子湖看看。其开车到开发区时王东江的陆虎车从后面直接开到其车前面还别了其一下,其掉头,路虎车一直追。当其开到交通局灯岗时,路虎车从后面连续撞了其车两下,其车失控,朝交通局路口东北方向撞了过去,把便道上的一个女清洁工撞飞了,后来又撞上了一辆三轮车,蹿上马路牙子,撞断了两棵树停下。其和王×2赶紧下车,其拨打了"110"和"120"。当时是其开车,时速有70公里/小时。路虎车从后面过来,从左边别了其车一下,其看到是王东江开的车。其认识王东江,当晚去玩牌时听王×2叫他"东江"。4、证人李×1证言:其小名叫"美二"。2011年12月某日22时许,其和王×2、冯×去一个牌场玩牌。后王×2和他们吵起来了,对方一男子用刀背砍其肩膀一下,其很生气,就出去拿了枪,给冯×打电话让他接其,王×2和冯×开黑色帕萨特接其,三人回玩牌的地方,见院子门口停着一辆吉普车,王×1坐在副驾驶上,其问对方车上的一个人这事怎么办,对方说你想干什么,其看对方态度挺横,就把枪拿出来,伸出车窗外想吓唬一下对方,结果枪走火了,三人就开车跑了。在路上王×1给王×2打电话,其将电话拿过来,王×1约其在一街大象环岛见面,后又约在鸭子湖见面,三人开车到双井时其下车,王×2和冯×开车走了。5、证人孙×证言:2011年12月某日4时多,其在交通局红绿灯处看到由西向东过来两辆车,前面黑色轿车减速但没停下来,后面越野吉普车开的挺快,没有减速直接撞到前面车后部了,黑色轿车失控,撞向边上的人行道,并把骑三轮车的清洁工撞出去了,开车的胖子下来了,还有一个瘦的也下来了,吉普车没有停车直接走了,其用手机拔打了"120"。其看到吉普车撞了轿车一次,当时天黑着,有路灯。当时两车的速度不低于70公里/小时,撞击当时是红灯,还有三或四秒钟就变成绿灯了。6、证人王×3证言:2011年12月中旬一天晚上,其在租赁站一个屋里玩电脑。王×2当晚喝多了去玩牌,后来和王东江手下的兄弟发生口角,王东江的兄弟把王×2的兄弟"美二"打了。后来过了约一刻钟,其听见外面有车爆胎的声音,听警卫说放枪了。7、证人王×4证言:其在密云×租赁站上班,老板叫吕×,其是司机,也负责看门。2011年12月一天夜里,陆续有十多个人开车来玩牌,大门也一直开着。凌晨其听见外面有人吵架,院里大门被关上了,院里有一堆人,其看到一个人打了另一个人一拳,后来有人把大门打开,这些人就出去了,其就回屋了。过了十多分钟其听见"砰"地一声,好像是枪响,其出去看到两个人跑进来,从院里拿了铁锹说要出去追,然后上了一辆汽车就走了。8、证人罗×证言:2011年12月中旬某天凌晨来了三四个人赌博,后其中有人和看场子的人吵起来了,一会儿王东江去了,在院子里吵了一会,那几个人就走了。过了一会儿,王东江接电话就出去了,其也跟着出去,见王东江的车在门口停着,在他车西侧也停着一辆车,其车当时在王东江车旁六七十米处停着,其朝车的方向走准备离开,刚上车就听见院门口处有轮胎爆胎的声音,其开车就走了。9、证人李×2证言:其和王东江认识一年多了,其听王东江说他开车把人撞死了。2012年4月以后,其得知"东北三"(王×6)死了,约7月份其问过王东江知道不知道,王东江说知道,其就想将这事推到"东北三"身上,并将这种想法跟王东江说了,王东江没说是否同意。10、证人于×证言:2012年4月底一天,高×1跟其谈廖×赔偿的问题,并称是王东江叫他来的。对方问其解决这事需要多少钱,其没说具体数额,后来没有细谈。11、证人高×1证言:其曾替于×和王东江居中调解于×的岳母廖×被撞一事,和王东江本人通过电话,后双方没有谈拢,这事就放下了。12、证人高×2证言:高×1是其父亲,其认识王东江。其父亲说于×的亲戚被王东江的车给撞了,想让他补偿一下,其给王东江打的电话,说被撞一方和其父亲认识,想和他商量一下赔偿的事,其联系其父亲和王东江在双井见面,后其父亲说没谈妥。13、证人吴×证言、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其名下原来有一辆黑色路虎揽胜牌越野车,2011年7月份,其将车和牌子一起卖给收二手车的王×7。2010年该车被盗过,前后车牌子、行驶证都丢了。14、证人李×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廖×是其妻子,在2011年12月13日因为交通事故被撞死了。李×3经对被害人廖×尸体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该尸体就是2011年12月13日在密云县交通局灯岗处被撞身亡的妻子廖×。15、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补充说明证明:事故地点在密云县101国道交通局路口。照片可见:现场为由红绿灯控制的四向路口;由东向西单向机动车为4车道;由北向南单向机动车为2车道;机非隔离带为略高于路面的花坛;现场十字路口中央散落车牌。帕萨特客车车头向东停放在人行道上;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靠马路牙子处倾倒;路边树木折断。16、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尸表检验,廖×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17、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该所通过尸表检验触及廖×右侧背部肋骨骨折,胸腔穿刺抽出血液,并双下肢骨折,故推断其符合创伤性休克而死亡。18、北京市密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上海大众牌领驭轿车修复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上海大众牌领驭轿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2406元。19、王×5出具的收据证明:其名下的帕萨特车维修款共计人民币58545元。20、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据现场勘查及相关证据证实,帕萨特轿车驾驶人员冯×及廖×无责任,路虎牌越野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21、手机通话记录证明:王东江于2011年12月13日2:40、3:16、3:23、3:35分别与王×2通话;2:56与王×1通话。王×2于2011年12月13日2:40、3:16、3:23分别与王东江通话;3:34两次与王×1通话;3:35与王东江通话;3:51、3:58、4:04、4:21、4:30、5:16分别与王×1通话。22、QQ聊天记录证明:2012年4月25日"鸿运当头DJ"在跟"夏先生"聊天中承认自己是"东江";2012年3月10日12时许,"鸿运当头DJ"在跟"夏先生"聊天中称:"路虎揽胜"。夏先生问:"有手续吗?"答:"走私","我出事的那个车","在密云开不了了";2012年3月31日0时许"夏先生"问:"哥你那事还没平呢?"答:"没呢。不好弄。"夏先生问:"知道是你肇事吗?"答:"知道。"夏先生问:"花钱都不行啊,人撞啥样啊?"无答复;"夏先生"于0:46回复:"哥你那个车,现在不能出手,先在手里压着,事过去在出手,要不然不好,容易出事。" 23、北京市密云县交通大队电话记录、"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证明:2011年12月13日5:05,群众138××××****电话报在密云公安局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当日5:32,电话158××******报"122",称越野与帕萨特刮撞,一个人伤,已去医院。24、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12月13日5时许,交通大队接报在密云县交通局灯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通大队民警接报后进行现场勘查,经询问王×2、冯×,二人供述,驾驶汽车行至该灯岗处,后面一辆路虎吉普车不知什么原因撞击自己的轿车,致使车辆失控,将路边的清洁工撞死,路虎车逃离现场,现场遗留一副车牌。经工作确认该路虎车使用人系王东江。侦查员于2012年2月13日将王×2、李×1、冯×传唤,三人交代,王×2接到王东江的电话约定去密云县开发区鸭子湖解决事端,冯×、王×2驾车赶赴途中看到王东江的路虎车,二人害怕逃跑,在密云县交通局灯岗处被路虎车从后面连续撞击,致使车辆失控,将路边一名清洁工撞死。密云县公安局对王东江上网通缉,2012年10月11日20时许,在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村一出租房内将王东江抓获。25、车辆基本信息证明:黑色帕萨特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是王×5。26、驾驶人基本信息证明:王东江准驾C1车型,有效期限2009年6月17日至2013年6月17日。27、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工作说明:因路虎车逃离现场,无法对帕萨特及路虎车的车速进行有效鉴定;经现场勘查,路面无路虎车的刹车印痕;冯×驾驶帕萨特轿车发生事故前路段的限速为80公里/小时。28、户籍材料、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密云医院的急诊首诊病例、病例记录证明:廖×的身份及廖×于2011年12月13日5:30入院,初步诊断为休克、重度颅脑损伤、双下肢骨折。2011年12月13日7:44廖×因抢救无效死亡。29、户籍材料、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07)密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东江的身份情况及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30、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密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1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3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5向法庭提交了户籍身份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收费单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身份及车辆损失等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二、开设赌场的事实被告人王东江伙同他人于2011年12月期间,租用北京市密云县×公司院内的房间开设赌场,雇佣人员维持秩序,招徕赌博人员,并从赌资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吕×证言:2011年12月份一天,王东江给其打电话说想租几间房子来给朋友玩牌,其将密云县×租赁站三间房子租给他,没签协议。过了两三天的17时许,王东江和几个人拿着扑克牌来到其租赁站,王东江说他们准备在这玩玩牌。第二天下午,王东江再来时给其2000元钱,说是房租。他们有七八个人,玩牌都是一百元一百元下注,每天晚上七八点钟来,玩到凌晨一二点钟。王东江共给其将近5000元钱,第一次是王东江直接给的2000元,后来是王东江让吕×2转给其的,吕×2分两次给其3000元钱,王东江在那开了大约10天左右的牌场。2、证人罗×证言:2011年12月中旬,王东江和王×6在密云县一个大院最东头的两个房间内合开赌场,用扑克牌赌博,每把牌庄家赢了,给设局的300元钱,赢多了可以多给,庄家输了,给设局的200元钱。其看到有四五个男孩在赌场里负责端茶倒水及维护赌场安全,其认识其中一个叫"小地主"。3、证人王×2证言:2011年12月的一天1时多,其和李×1、冯×三人去王东江在密云县的牌场玩牌,其输了3000多块钱,跟王×1借钱的时候,声音大些,旁边有人就说声音小一些,要玩就玩,不玩出去之类的话。4、证人冯×证言:2011年12月初的一天2时许,其和李×1、王×2酒后去王东江的牌场玩牌。赌场中有两三个负责维持赌场秩序的人员,谁要是说话声音大了,那几个人就过去叫声音小一些。5、证人李×1证言:2011年12月一天夜里,其去×牌场,其是第一次去,王×1和几个兄弟在那看场子,玩的挺大的,都押好几百。6、证人王×1证言证明,密云县×牌场是王东江开设的。7、证人王×3证言证明,密云县×牌场是王东江开设的,开了有七八天。8、证人王×4证言证明,其在密云县×租赁公司上班,老板是吕×。其是司机,也负责看门。2011年12月一天夜里9点多,陆续来了10多个人,来公司正房最东边的屋子玩牌。这些人来此玩牌有三四天了。其知道有人在吕×的大院那里开赌场、玩牌,有几个人在院子里负责给玩牌的开关门。9、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租赁站。10、被告人王东江供述:其找王×4商量开牌局,抽头的钱除去其他费用二人平分。2011年12月初,其跟吕×商量把租赁站院子给其开牌局赌博,挣得多就多给他点,挣得少就少给他点,他同意了。其和王×4分别联系玩牌的人,看场子的人是王×4找的,开了大约十来天,组织了七八次牌局,共抽了大约八九万元。其联系的人有罗×、老粱、胖姐、周×。赌博方式8A,最低下注100元,坐庄的人赢钱了,抽200元,坐庄的人输了,抽100元。每天玩牌的人不固定,四五个人就能玩,每场牌输赢大约在一二万。其哥王×1过来看场抽水挣钱。牌场一天能挣两万块钱左右,其和王×4一人一半。其负责交赌场的房租,大概交了四五千块钱,付看场子的六七个人的工资大约七八千。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东江的亲属代其交纳赔偿款人民币四万元,用于赔偿廖×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江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故意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车追逐、撞击其他车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他人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王东江还租赁房屋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又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对其所犯二罪并罚。被告人王东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东江到案后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可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东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东江所提案发时不是自己开车,指控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成立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东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东江驾驶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追逐、撞击其他车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及他人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证人冯×的证言能明确证明案发时是王东江驾车,证人王×2、李×2的证言对该事实予以印证,证人于×、高×1、高×2的证言及QQ聊天记录亦能对该事实进行佐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东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追逐并撞击其他车辆,应该明知其行为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和财产的安全,仍与前车追逐并故意撞击,显见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王东江开设赌场罪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因被告人王东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鉴于驾乘帕萨特轿车的冯×、王×2等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责任,依法判令被告人王东江承担百分之八十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因车辆扣押造成的生意损失,依法不属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所提修车费、停车费、施救费的诉讼请求及代理意见,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随案移送物品,本院一并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王东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东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东江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王东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5修车费、停车费、施救费共计人民币四万八千八百三十六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随案移送车牌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黄小明代理审判员:王丽丽代理审判员:金昌伟

书记员:苏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