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云香。委托代理人:徐国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利坚。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委托代理人:赵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香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云香就本案诉讼请求已作为第三人参加本院(2012)金婺民初字第2412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云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敏
代书记员:黄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