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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红鹤与郑州辅和贸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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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红鹤。被执行人郑州辅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丁丁,经理。

于红鹤与郑州辅和贸易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6日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2)448号仲裁裁决,权利人于红鹤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州辅和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其已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并未生效,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被执行人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交纳诉讼费用,本案执行依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12)448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向阳审判员:张宝霞审判员:王千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