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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志保与人青岛市一宅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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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志保,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市一宅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中坡,董事长。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2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志保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218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治宇审判员:吕建刚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崔寅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