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可业。被执行人青岛中和实验室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天一方中商业地带****。法定代表人赵云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冬梅,女,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调字(2013)第253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郭可业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岛中和实验室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788**号车一辆,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16日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中和实验室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788**号车的查封。二、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调字(2013)第25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李文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