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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泸州市河姆渡轻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梁文庆执行裁定书

(2013)江阳执字第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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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永庆等76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泸州市河姆渡轻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兰安西路**。法定代表人朱小锋,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泸江区劳仲调(2013)53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926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陈力

书记员: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