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建丽。被执行人山东汇丰百合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骐宾,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昌劳人仲案字第60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汇丰百合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李贵友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