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左如喜与池州市联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11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左如喜,男,1970年8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联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左如喜与被执行人池州市联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贵劳仲裁字(2013)0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联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17XXXX577帐号存款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晓姿

书记员:汪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