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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志春与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00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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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志春,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2013)鸠人劳仲调字第064号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