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朝兵,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冶州砚山县。被执行人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鸠劳人仲裁字第07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在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81197元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