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登书。被执行人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绵劳人仲案(2012)37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帐上存款70064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庆元
书记员:黄利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