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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艺制品厂、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7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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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艺制品厂。负责人彭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艺制品厂、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3)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艺制品厂、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226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