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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芝孝与深圳市通天立科技有限公司非因工死亡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深龙法平执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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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芝孝。申请执行人朱名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天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世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5427218. 法定代表人张晓冬。共同委托代理人单某良,广东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非因工死亡待遇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2)8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倒闭。本院对依据(2012)深龙法立保字第11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手机滑盖检测机等三台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310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三台机械设备将以保留价为人民币3104元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同时,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劵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流拍的设备已以物抵债并已交付,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伟审判员:陈璟审判员:张智强

书记员:李海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