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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裁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裁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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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昌伟,男,1988年2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3-3。被执行人:桂林强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禾家铺水泥厂路口旁边法定代表人:黄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昌伟与被执行人桂林强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灵劳人仲案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2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已从灵川县人民法院领取,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灵劳人仲案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黎爱志审判员:吕桂华

书记员:唐艳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