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州某某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桂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鼓劳人仲案字(2013)第12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徐州某某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朱恒胜执行员尹航
书记员: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