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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燕铁山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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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燕铁山。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古小林。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法定代表人张朝刚。

燕铁山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25日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2)48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燕铁山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在仲裁裁决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交纳诉讼费用,该仲裁裁决并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燕铁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向阳审判员:张宝霞审判员:王千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