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燕铁山。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古小林。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法定代表人张朝刚。
燕铁山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25日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2)48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燕铁山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在仲裁裁决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交纳诉讼费用,该仲裁裁决并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燕铁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向阳审判员:张宝霞审判员:王千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