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文轩。被执行人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文轩与被执行人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劳仲案裁字(2013)11号裁决书已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基强
书记员:候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