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明荣,职工。被执行人:梁山县顺达第二加油站,住所地梁山县韩岗镇政府东临路南。负责人:李茂祥,经理。
关于冯明荣与梁山县顺达第二加油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梁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冯明荣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山县顺达第二加油站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冯明荣与被执行人梁山县顺达第二加油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代理审判员:宿艳丽
书记员:赵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