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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培全与赵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梁执字第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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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培全,农民。被执行人:赵海燕,农民。被执行人:侯典锋,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海燕、侯典锋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培全与赵海燕、侯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倪崇岳审判员:马咏梅

书记员:邵长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