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培全,农民。被执行人:赵海燕,农民。被执行人:侯典锋,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海燕、侯典锋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培全与赵海燕、侯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倪崇岳审判员:马咏梅
书记员:邵长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