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兆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清波,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程兆金与韩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程兆金与被执行人韩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审判员:倪崇岳
书记员:师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