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某某,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下坡时超速行驶,致车辆侧滑,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主动报案至交警赶至现场,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正建代理审判员:姚双平人民陪审员:屈桂芳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