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4月27日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车张村,西安晟华汽车公司职员。因本案于2013年6月1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建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3)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李建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至满二年又六个月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玲代理审判员:姚双平人民陪审员:屈桂芳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