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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杜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袁利犯交通肇事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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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负责人党军。

本院受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杜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袁利犯交通肇事罪的(2011)雁刑初字第00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已于2013年5月17日主动履行了案件款112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580元。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2011)雁刑初字第00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杜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袁利犯交通肇事罪的(2011)雁刑初字第00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