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待业。2013年5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途中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刘某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且其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生
书记员:张斌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