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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澄刑初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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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5年3月因抢劫罪被河南省灵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1年1月被释放,2013年5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导致一名乘车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耿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生

书记员:张斌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