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某某交通肇事之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生
书记员:张斌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