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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澄刑初字第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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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蔺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照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蔺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父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生

书记员:张斌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