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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郑宇飞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洛刑一终字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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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宇飞,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洛宁县广播电视局职工。因本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宇飞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宇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向阳审判员:左鹏审判员:孔海建

书记员:张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