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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青白刑初字第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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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志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志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玺长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文志勇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文志勇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文志勇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文志勇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89999元,其中由保险公司支付410000元,由文志勇支付79999元,此款已付清,死者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志勇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文志勇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文志勇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志勇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志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雷恩仲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