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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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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案发前是广州海桦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泽滔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