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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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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汽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驾驶车辆的车主赔偿被害人家属款项,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林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泽滔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