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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莱城刑初字第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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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源县人,工程师。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取保候审。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3)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云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谷月

书记员:唐迎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