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电话报警,等候在案发现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孙磊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