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交通事故,于2013年5月1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唐存平
书记员:姚永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