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某,男,1955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独山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卜庆发
书记员:姚永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