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巨野县人。因交通事故,于2013年6月1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制动系统、安全设施不合格的鲁RPXX**号三轮汽车,沿巨野县章缝镇德商公路至许沙沃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庄村西时,将在道路右侧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路某(2008年6月22日出生)撞伤。经鉴定,被害人路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路某的法定代理人路某甲(被害人之父)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许某某赔偿被害人路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2万元,已履行。被害人路某的法定代理人路某甲对被告人许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收条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人沈某某、毕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许某某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汝景审判员:唐存平审判员:卜庆发
书记员:姚永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