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2011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7月13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秋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因车辆损毁所造成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孟荔
书记员:曹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