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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吕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单刑初字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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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8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8月3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全部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吕某某系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孟荔

书记员:曹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