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礼元,男,生于1941年2月5日,身份证号码:510725194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住梓潼县观义镇大垭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礼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黄礼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礼元对指控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黄礼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反规定搭乘白某某、阮某某、杨某某及其孙儿、赵某某、马某某、田某某、吴某某(均为本案被害人),由刘家镇沿刘黑路往玉河方向行驶,行至事故陡坡上坡路段,车辆后滑,跌入路边陡坡下,造成阮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田某某、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阮某某系交通事故至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礼元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浓度为79mg/100ml,经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黄礼元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礼元与死者阮某某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死者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礼元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相、被害人白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吴某某、田某某陈述,以及法医学死因鉴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礼元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并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礼元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与死者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死者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30000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礼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书面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军
书记员:梁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