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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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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2013年4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何丽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罗娜、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何丽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驾驶超载机动车且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1人后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部分赔偿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余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主动投案,系自首,无前科,案发后车主已赔偿被害人亲属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管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