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2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判决宣告前还有交通肇事罪没有判决,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敏捷、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人后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交通肇事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予以数罪并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管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