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3)台椒刑初字第10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2013年10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遇险时措施不力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轻伤1人后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赔偿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辩解案发后积极补救,主动投案,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管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十月六日起至二0一五年四月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