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施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5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2013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1人后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施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赔偿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被害人亲属要求对被告人施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被告人施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交通管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